特教學生在學助理員 正名



助理人員正名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員」並納入特殊教育法

潘于岡2012/10/14

    學校無障礙環境不足與未落實特教助理人員度,致使特殊需求學生在學上課時之學習、安全與健康屢屢出現紅燈。2000年景文玻璃娃娃案、2010年桃園肌萎學生摔傷致死案等,引發社會各界震驚與討論。目前各地區特教學生因在校內行動 (轉換教室、翻書、書寫、喝水、如廁、憋尿等)、情緒、口語、視力、聽覺等障礙,無法適性學習,均肇因於教師助理角色混淆教師助理人數不足導致學校普遍以愛心天使、同儕協助等方式替代,或依賴家長(媽媽)、外傭全程陪讀,甚至部分教師助理以校方的其他工作為由,使特殊教育學生未能充分獲得有經驗之助理人員協助。

    無論新舊版本之特教本法、88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中,助理人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任人員,服務主體是特教學生。但在尊師重道的觀念下,101年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二辦法中,「助理人員」均被扭曲為「教師助理員」;定位教師助理為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雖正式公告中,將協助教師教學自其工作職責刪除,但其本質仍以服務教師為主體;顯與本法第十四條(為辦理特殊教育而進用三類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此三類人員在執行特殊教育工作上,有不同之工作職責與工作目標)88年遴用辦法第二條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不符;使助理人員角色混淆,並造成實際執行面之偏差況且,就專才專用言,指導學生學習、協助教師教學本為教師專業工作,非助理人員所能擔任。

    況且,101年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中,規範了各階段特教班學生人數/教師人數比(幼兒園8/2人、國小10/2人、國中12/3人、高中15/3)若因教學能量不足,須助理人員協助教師,應在此師生比中檢討人力資源,不應剝奪特教學生在學習、生活中需助理人員協助之事實與權利。

    為正本清源,應就本法第十四條,將「助理人員」明確修訂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對特教學生在學期間,需要他人協助為主體性之事實,在人員職務名稱正名;對於教育行政系統人員是一種職務功能再教育,對於基層教師是一種直接的職務區分;對特教學生家庭是一種支持力量與未來的希望;對於國家則是可以觀察未來控制人力資源制度最直接的依據。

新公告之辦法中,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任教師助理員」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每十五人置一人。核算基礎是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亦就是以縣()為基本單位核計;顯與現實脫節,試問一位教師助理員如何在不同學校之間對特教學生提供服務,又是一個關在冷氣房的閉門之作。因此,「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應修正為「各學校經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且有學習上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以下置一人。」,以學校為基本單位的核計。

    對公告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教育訓練中,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與每年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是否能對不同需求之特教學生提供完整之服務?針對不同需求之特教學生提供正確與完整之服務,不是以幾小時之訓練就足以承擔,因此,不論專()任助理人員,教育部應重新擬定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之專業資格、培訓方法以及認證過程。且應要求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有公開甄選方式,並能建立「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便於校方聘合格之「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

特殊教育相關子法中,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之混淆
教育部針對特教法中「助理人員」相關子法修法變異與混淆

特殊教育法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

101.9.14 教育部公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且有學習上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一人。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學生學習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
教育訓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101.4.3教育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教師助理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兼)任助理員,但學校人力配置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專業評估。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下,執行學生生活自理指導協助教師教學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88.6.29 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教師助理員
  住宿生管理員。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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