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5日 星期二

特殊教育法(98/11/18)對各教育階段學程提供之特教服務內容





特殊教育法(98/11/18)對各教育階段學程提供之特教服務內容
潘于岡製表
項次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學()
對應條文
1
特殊教育之實施
10
2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1
3
分散式資源班
11
4
巡迴輔導班
11
5
特殊教育方案
1130
6
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
12
7
專責單位之設立
14
8
助理人員
14
9
鑑定安置、再評估;需求評估
1617
10
特教服務措施之提供與設置
18
11
特教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擬定
19
12
特殊教育之教學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20
13
申訴服務
21
14
入學與應試權
22
15
相關機關之配合(導、專團)
24
16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
25
17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28
18
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31
19
就學費用減免及獎補助辦法
32
20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33
21
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免費提供交通工具
33
22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之建立
44
23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成立
45
24
特教支持服務之推動(家長會)
46
25
特教成效之評鑑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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