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人員正名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員」並納入特殊教育法
潘于岡
無論新舊版本之特教本法及88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中,均定義了:「助理人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其服務主體是特教學生。但教育部於 2012年4月所預告之101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中,「助理人員」被扭曲為「教師助理員」,同子法第七條,定位「教師助理」為協助教師指導 學生學習,其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執行學生生活自理指導、協助教師教學,以服務教師為主體。顯然與本法第十四條(為辦理特殊教育而進用三類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此三類人員在執行特殊教育工作上,有不同之工作職責與工作目標)、88年遴用辦法第二條(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不符,使助理人員角色混淆,並造成實際執行面之偏差。況且,就專才專用言,指導學生學習、協助教師教學本為教師專業工作,非助理人員所能擔任。
此外,教育部於 2012年4月所預告之101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中,規範了各階段特教班學生人數/教師人數比(幼兒園 8人/2人、國小 10人/2人、國中 12人/3人、高中 15人/3人),若因教學能量不足,須助理人員協助教學,應在此師生比中檢討人力資源,不應剝奪特教學生在學習、生活中需助理人員協助之事實與權利。
為正本清源,應就本法第十四條,將「助理人員」明確修訂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對特教學生在學期間,需要他人協助為主體性之事實。
此一正名,具有多重面向的意義:
- 對於教育行政系統人員是一種職務功能再教育;
- 對於基層教師是一種直接的職務區分;
- 對特教學生家庭是一種支持力量與未來的希望;
- 對於國家則是可以觀察未來控制人力資源制度最直接的依據。
特殊教育相關子法中,助理人員與教師助理員之混淆
新 法
|
舊 法
|
98.11.18特殊教育法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
86.5.14特殊教育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 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
101.4.3教育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教師助理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兼)任助理員,但學校人力配置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專業評估。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兼)任人員。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下,執行學生生活自理指導、協助教師教學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
88.6.29 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兼)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一 教師助理員。
二 住宿生管理員。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
針對各不同障礙類別身障學生之需求特性,正確提供特教學生支持服務,在教育部所預告之101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中,應擬定出「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之專業資格、培訓方法以及認證過程。且應要求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有公開甄選方式,並能建立「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便於校方聘合格之「特教學生在學助理人員」。
無教師助理(或教師助理時數不足):雲林蘇泓瑞(罕病病友)、彰化市大成國小吳昀如(腦麻)、台北市新和國小6年級成骨發育不全/玻璃娃娃學生
媽媽陪讀:孫嘉梁博士、陳俊翰律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